中国版OJ辛普森案,朱令案暨疑罪从无

中国版OJ辛普森案,朱令案暨疑罪从无

    楔子

    毫无疑问,面对一桩刑事案件时,旁观者始终处于一个脆弱无知的状态。人们会被无数可能的事情影响对某件事情的判断 ,而真相,只有那个人知道。因此法治社会下不得不倚重于法律程序来做出判断。而一旦执掌法律武器的权力机构受到质疑,事情的发展通常都会是灾难性的。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被判处民事赔偿。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1994年,中国北京清华大学1992级化学系女生朱令出现铊中毒症状,其室友孙释颜,原名孙维,被警方将其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公安机关因没有确凿证据,于是依法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无果结案,至今真凶仍未归案,此案引发媒体与网络的报道和大众的普遍关注与讨论。

    同一年,中国大陆和大洋彼岸的美国几乎同时出现了两桩世纪疑案,它们的结果惊人的相似,同样引发了如海啸般的舆论挞伐,同样完结自疑罪从无,它们都打破了对完美公正的制度的幻想,提出了现实层面下普罗大众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案件疑点

    辛普森案中,检方提供的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朱令案中,负责侦破的北京市公安十四处民警告知朱令家人,已经有了嫌疑对象,「开始短兵相接」,「窗户纸一捅就破了」。民警不可谓不认真尽责,跑到河北石家庄,落实了清华曾经购买铊盐的发票,确定清华有铊,甚至化学系就有学生能接触到。随着侦破的深入,一切的疑点指向一个人——朱令的同寝室室友,唯一能够合理合法进入有铊实验室的本科生,孙维。

    然而,辛普森案中,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推翻了所谓的“血证如山”。

    同样地,朱令案中,朱令中毒后其宿舍发生了盗窃案,所有跟入口有关的——饭盒、水杯、勺子、筷子、叉子、喝药的瓶子,全都没有了,由此,失去了最重要的投毒物证。

    外部因素

    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

    朱令案中,从一九九五年五月朱令家报案,一九九五年年末北京市公安局确定孙维是朱令身边唯一可能接触到铊的人」,办案民警信心满满地承诺「正在短兵相接」,「窗户纸一捅就破了」,为什么对于孙维的讯问会一直拖到一九九七年春天才进行呢?这背后有着什么样的角力和博弈,我们通过查询这段时间中国刑法的变化进程,或许可以管中窥豹。

    一九九六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在第一百六十二条中第一次规定了「疑罪从无」条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十二条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关的修订从一九九七年一月起开始实施。

    由于朱令的物品两次离奇被盗,尤其是第二次在公安已经封存后仍然丢失,朱令中毒案的所有实物证据已经全部灭失。无罪推定的话,犯罪嫌疑人自己(已认罪)的口供要是翻掉,如果没有实物,或者说没有其他的证据那就没有任何办法。

    后续

    2007年7月20日,O·J·辛普森因持枪抢劫获刑33年入狱,在内华达州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日,辛普森正式从监狱释放,开始假释生活,假释期满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2021年12月1日,辛普森因表现良好获准提前结束假释,完全恢复自由。

    2013年4月18日中午,孙释颜用网名“孙维声明”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篇《这么多年,和很多人一样,等待真相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她在帖子中说:“去去醉吟高卧,独唱何须和。笑骂由人。”自此销声匿迹。

    值得注意的是,一九九七年北京大学也发生了一起投毒案,这起案件的侦破也因为投毒者的自首和清晰详细的交代迎刃而解。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家教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及「一九九五年五月和一九九七年五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做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按规定加强对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中国人素来擅长揣测字里行间的弦外之音,官样文章的平淡语句之后,往往有着极大的信息量。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和揣摩这个公告,就可以了解这背后的玄机——这是对北大和清华两起中毒案官方定性。

    第一,事件是人为投毒。中毒是因为投毒,投毒人也很清楚。

    第二,毒源哪来的,是两个大学的实验室出来的。所以说对毒品的管理不善是重要原因。

    事实上,北京公安对于犯罪嫌疑人应该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因为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定性,教委公告的文档就不会出这么一个结论。

    这个公告里已经非常确定了,北大投毒的是谁,清华是谁。只不过没有点名。

    结语

    他“谋杀”了他的妻子,却,依然逍遥法外。

    她“谋杀”了她的室友,却,依然逍遥法外。

    嫌疑最大的那个人就在那里,但法律必须宣判他(她)无罪。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就麻木了、缄默了、沉沦了。事情还没有结束,一个人支持或反对某件事,不仅仅在于其支持和反对,还在于投入力度,只是,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努力,究竟能够有多少用。

    抑或没有用。